NMPA 化妆品行政许可及备案
只有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产品才能在中国大陆上市销售。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分为非特殊与特殊类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区分 | 种类 | 详细 | |
---|---|---|---|
非特殊 | 护肤类 | 一般护肤产品 | 爽肤水,乳液,面霜,精华,沐浴露,身体乳等 |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 | 眼霜,眼部面膜,面膜,洗面奶等 | ||
发用类 | 一般发用产品 | 发蜡,发用啫喱,发用精华 |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 洗发露,护发素,发用喷雾等 | ||
彩妆类 | 一般彩妆类 | 隔离霜,粉底液,腮红 | |
眼部彩妆品 | 眼线笔,眼影,睫毛膏,卸妆产品 | ||
唇部彩妆类 | 唇膏,唇彩,唇笔等 | ||
护唇产品 | 润唇膏 | ||
指(趾)甲类 | 指甲油, 营养护美甲指甲油, 洗甲水 | ||
芳香类 | 香水,香体喷雾 | ||
特殊 | 育发化妆品 |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 |
染发化妆品 |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 ||
烫发化妆品 |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 ||
脱毛化妆品 |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 ||
美乳化妆品 |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 ||
健美化妆品 |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 ||
除臭化妆品 |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 ||
祛斑(含美白)化妆品 | 用于改善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 ||
防晒化妆品 |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
相关法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化妆品安全规范>
申请流程

提交资料清单
- 产品配方(标注INCI名称,复配原料应按复配形式申报。)
-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送检样品(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样品 )
- 送检样品(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样品 )
- 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ISO9001或CGMP)
- 化妆品特定成分原料COA
- 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 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所需时间
- 非特殊化妆品:约 4~5个月 (检测开始后)
- 特殊化妆品: 约10个月 (检测开始后)
- 婴幼儿非特殊化妆品: 约 4个月 (检测开始后)
- 婴幼儿特殊(防紫外线)化妆品: 12个月以上(检测开始后)
进口化妆品批件及备案延续
非特殊:2018年11月10日起(备案管理施行后),无需延续备案凭证。
特殊: 需延续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有效期为4年),应当在许可批件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批件时,会根据法规政策变化审核产品,如有必要会检测部分项目,为了确保能按时申请批件延续,请在有效期满10~12个月前开始准备延续。
• 提交资料清单
-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 申请批件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配方、市销产品包装、产品工艺等技术资料,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 生产企业NMPA用户名及密码
- 如根据法规政策的变化进行了加测,则需把加测报告书一并递交
• 所需时间
约3个月
进口化妆品批件及备案更新
变更已在NMPA里注册的企业信息或批件(备案),必须通过NMPA来进行变更。如特殊化妆品有效期满10个月前需变更批件信息,应当同时进行批件有效期延续事项。
• 变更类型
- 产品名称的变更
-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信息变更
- 其他(如化妆品配方成分有所改变,应按照新产品来重新申报。)
• 资料清单
根据变更类别而不同
• 所需时间
根据变更类别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