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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正式发布

提交人
ccickorea
提交日期
2020-11-11 15:20
浏览
450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正式发布


背景: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或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于2010年开始实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为保证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在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研讨并修订之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衔接事项的公告》)。

在《办法》生效后,有哪些衔接政策和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呢?又将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响?

一、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报告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且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实施后,仍需要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二、 登记证上信息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实施后,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根据12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证变更:

1. 常规申报降低登记量的或简易申报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 常规申报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 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 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5. 简易申报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年,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6. 简易申报符合聚合物特殊情形的;

如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三、 12号令生效前已受理的,延长6个月审核过渡期

对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为明确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细化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信息的变更程序,做好12号令生效时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衔接工作,确保12号令顺利实施,并与7号令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告》,明确新老办法衔接涉及的实施细节和具体内容。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后续管理要求?

答:为保障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相关跟踪管理要求的持续落实,按照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连续稳定过渡的总体原则,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公告》针对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细化了12号令生效后应继续履行的跟踪管理要求,以及新用途登记规定和申请撤销登记程序。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信息变更程序?

答:为便于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7号令下已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公告》区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原则上按照12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同时,遵照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问:如何理解《公告》关于新老办法审批衔接的规定?

答:为保障7号令与12号令顺利衔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针对7号令下已受理,但12号令生效时未能取得登记的申请,《公告》明确在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对之后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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