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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前出厂或8月1日前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6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8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