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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汽车管理法-第19685号》法令自2025年2月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法令的要求,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需在完成获得韩国国土交通部颁发的安全认证证书后方能销售。法案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区分 | 修订主要内容 | 对应章节 |
增加电池识别编号 | 汽车登记簿需追加记载电池识别编号。 | 第7条6 |
概要 | 在制造、组装或进口汽车及零部件时,新技术核心器件等(如电池),必须获得国土交通部的安全认证。 | 第30条 7.1 |
根据国家间协议的特殊规定 (安全认证视同制度) | 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等根据国家间协议证明其核心器件符合汽车安全标准和零部件安全标准的,视为已获得安全认证。 | 第30条 7.1 |
变更认证和变更申报义务 | 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想要变更国土交通部(令)规定的影响安全、性能的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变更认证,变更其他事项时,必须向国土交通部进行变更申报。 | 第30条 7.2 |
安全认证标识 | 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获得安全认证后,必须按照国土交通部(令)的规定,标注安全认证标志。 | 第30条 7.3 |
取消认证和暂停销售令 | 如果经营者以虚假,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全认证,或未履行符合性检查的纠正措施时,国土交通部可以取消认证证书或责令停止生产、装配、进口、销售汽车或核心器件。 | 第30条 7.4 |
认证流程等 | 制造商等对核心器件申请安全认证后,可通过国土交通部(性能试验代理者)或国土部指定认可的实验机构来进行安全符合性标准测试,通过测试,发放认证书。 | 第30条 8,1~8.2 |
符合性检查 | 即便通过了安全认证,后续国土交通部也可以通过符合性检查,来判断产品制造有无问题。 | 第30条 8,4 |
纠正措施命令 | 国土交通部在符合性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时,可以责令制造商采取纠正措施。 | 第30条 8,5 |
扩大制造缺陷调查对象 | 制造缺陷调查对象新增加了”核心器件等主要零部件制造商”。 | 第33条 4 |
实施日 | 2025年2月17日开始施行。但与安全认证制度相关的规定(第30条7、第30条8)自施行之日起有一年的宽限期。 | 附则1,4 |
申请认证 -> 安全性能测试 -> 证书交付 -> 安全认证标识 -> 销售 -> 符合性检查 -> 纠正整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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